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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的口头的形式吗

时间:2020-09-11

保险合同是对我们生活中各种权利的重要的保障,对我们来说了解保险合同是绝对有必要事情。特别是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更加涉及到我们的利益了。许多人对保险合同的变更都有着大致的了解,但是并不清楚保险合同变更应该采用的形式,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保险合同及它的变更吧!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分析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因此,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方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时起失效。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发生转让。

2.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按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

3.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条件: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因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保险合同一般不用变更,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如果有一下变化的话,会以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的简易保单补充说明的。1.变更投保人2.更改受益人3.追加主险、附加险保额、4.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资料5.地址、电话、身份证信息的变更6变更银行帐户,包括保险付费帐户和生存金、红利领取帐户

四、变更保险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之规定,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如从字面上理解,我国所规定的保险合同变更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且保险人在保单上添加批注。从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性质来看,应属于观念通知,理论上被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这不同于意思表示通知所期待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的,其通知是一种不真正义务。通知人不履行违反的是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和照顾义务。表现在此处,即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受益人的变更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保险人在保单上添加批注的做法并非程序所必需。只要提出变更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变更即告成立,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如在美国,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无需提交保险单,仅凭书面通知就可以了,保险人采取归档的方式予以确认。这样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保险人行使其权利。

那么,以上就是保险合同及它的变更的相关解释了。说了这么多关于保险合同的事情,现在的我们也对保险合同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我们也知道保险合同的变更并不是采用口头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才对。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