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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0-09-1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经委大厦一、六层。

负责人李-宏,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华,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吴*礼,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园21座304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22号。

负责人梁*彬,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谭*平、余-军,均系**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同年2月18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两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华、吴*礼,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的诉讼代理人谭*平、余-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3年8月20日,**支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公司和**支公司向其连带赔偿贷款损失本金22万元及利息3988.34元(暂计至2003年4月10日),律师费22399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支行提供了2002年9月6日其直属上级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与**支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002年11月12日“刘*明”与**支公司签订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刘*明与**支行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及担保合同》作为支持其诉称的主要证据。**支公司和**支公司辩称,刘*明并没有与本案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所谓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该两份合同是其他贷款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刘*明签订的,真正的刘*明并不知情,更不是刘*明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缺乏有效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不但是无效合同,而且是非法合同,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支公司和**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并未就其书面申请作出决定,而以**支公司和**支公司对**支行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为由,确认了**支行起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