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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0-09-1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信,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北长林队。

委托代理人:丁永浩,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官窑凤源东路北1号农行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88号。

负责人:彭*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莉,**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

负责人:林*辉。

委托代理人:高*莉,**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

上诉人林*信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称**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称**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林*信的委托代理人丁永浩,被上诉人**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5月9日,林*信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由林*信为其所有的粤Y·A4857号小货车向**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车上责任(人员)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3座;保险期限自2002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03年5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3年3月13日,林*信的司机驾驶粤Y·A4857号小货车在深圳市宝安区发生交通事故,撞伤案外人陈*标,经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案外人陈*标负事故主要责任,林*信的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案外人陈*标同意林*信在交警处理时预支的35621元的基础上再向其支付赔偿款60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了结,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公司核定该交通事故应赔付的数额为73292.42元,由**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向林*信赔付该款,林*信签署赔款收据确认该事实,收据注明**公司对该出险案件的赔偿责任业已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