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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诉某公司保险合同一案

时间:2020-09-1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楼。

负责人李-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锦辉,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

法定代表人陈*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跃、梁*冬,均是**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夫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1年1月,**夫公司为自有的牌号为粤Y04427的警-兴越野汽车投保,保险项目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的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夫公司依约向**洋公司交纳保险费9716元,保险期限从2002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003年1月28日24时止。2002年7月19日,**夫公司将粤Y04427号警-兴越野车转让给南海市**车氏海鲜酒家有限公司,且向南海交警大队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交警大队向**夫公司出具行驶待办凭证代替**夫公司的车辆行驶证,行驶待办凭证有效期从2002年7月19日起至同年8月18日止。2002年8月5日,南海交警大队为**夫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过户给南海市**车氏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同日21时,**夫公司单位司机潘-庆能在驾驶粤Y04427号警-兴越野车履行职务行为时与唐*展驾驶的粤YF6324号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唐*展和乘车人刘*兴、黄*寸、刘*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夫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了**洋公司。司机唐*展、乘车人刘*兴、黄*寸、刘*萍受伤住院治疗。2002年9月13日,南海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夫公司的司机潘-庆能负事故80%的主要责任,唐*展负事故20%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刘*兴、黄*寸、刘*萍不负事故责任。2003年1月10日,南海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各项费用合计137248.61元。按责任认定书认定**夫公司司机潘-庆能负该事故80%责任计算,**夫公司承担赔偿损失为109798.89元。**夫公司已向唐*展、刘*兴、黄*寸、刘*萍赔偿损失92925.40元。**夫公司持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有关费用单据向**洋公司索赔,**洋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出具拒赔通知书给**夫公司,认为粤Y04427号警-兴越野汽车于2002年8月5日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车已属南海市**车氏海鲜酒家有限公司所有,**夫公司在办理该车转让过户手续前没有通知**洋公司,**夫公司将保险财产(车辆)转让而不告知**洋公司,未尽法律义务,**夫公司的可保利益已转让,**洋公司对该车应付的保险责任,亦随着汽车的转让而终止为由,而拒绝向**夫公司理赔。**夫公司索赔未果,遂于2003年5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洋公司支付109798.89元的理赔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