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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时间:2020-09-29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统计局2011年3月7日发布的《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6008元(暂按2009年数据),月平均工资为2167元。

6、伙食补助费(暂2009年标准)

省内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3、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0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已取消该项目,并入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项目中)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的死亡赔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计算的湖南长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16566元×20=331320元(城镇标准)

5622元×20=112440元(农村标准);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小孩生活费(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城镇标准:11825元×(18岁-现在岁数)÷2

农村标准:4310元(18岁-现在岁数)÷2

2、老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11825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

农村标准:4310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11825元,农村户口的不超过4310元。

四、丧葬费:13004元;(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五、误工费(根据是否存在抢救治疗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抢救治疗情况)

六、护理费:(根据是否存在抢救治疗情况及是否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60元至80元左右。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每天

八、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大约1000元至5000元;

九、住宿费:3人×3次×3天×150=4050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

(本文为长沙廖*翔律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