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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时间:2020-09-30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3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和协助查处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误导他人购买其商品:(一)擅自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二)擅自对他人的字号、商号、营业设施或活动以及表示他人商品整体形象的标章、文字、图形、代号等标志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三)使用他人的营业设施进行营业而不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者不得故意贩运、销售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商品。擅自对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即可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包装上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和与实际不符的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标志;(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商名称、姓名或地址、产品标准编号、商品的加工地、制造地或者生产地(包括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养殖地);(四)虚假表述商品的规格、等级、性能、用途、数量、制作成份及其含量;(五)虚假或模糊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限;(六)按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而不予标明。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有虚假质量表示的商品。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数量、规格、等级、成份及其含量、制造方式、制造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者、产地、销售服务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散布谣言,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四)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