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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食99”轮船员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0-10-03

原告:余*芳、吴*琳、吴*立

被告:**顺德食品进出口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原告余*芳的丈夫吴*垣为被告职工。1995年11月30日,吴*垣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从1995年11月15日起长期聘用吴*垣为其公司的船员。同年12月18日,顺德市劳动局对该份合同进行了鉴证。原告吴*琳、吴*立为吴*垣和原告余*芳之女。

2001年7月1日,“尤特”台风在西太平洋生成。7月4、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容桂区人民政府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防台工作,迅速通知出港人员回港或就近避风。7月6日0750时,台风在惠东至海丰交界处登陆,当晚2045时顺德市气象台解除绿色台风信号。在台风信号解除前,被告在佛山海事局办理了该公司所属的“中食99”轮前往香港的签证。“中食99”轮是一艘钢质水产品运输船。7月6日吴*垣等船员随船出航。在航行途中,船舶遭遇7-8级台风。7月7日,该轮在香港深水步码头起完鱼货后,吴*垣突然晕倒,被送往香港明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香港政府化验所法医化验结果证实,吴*垣死于心肌梗塞。

原告提供了**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内科学》记载:在粥样硬化的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的基础上,发生心排血量骤降(出血、休克或严重的心律失常),或左心室负荷剧增(重体力活动、情绪过分激动、血压剧升或用力大便)时,也可使心肌严重持久缺血,引起心肌坏死。心肌梗塞既可发生于频发心绞痛的病人,也可发生在原来并无症状者中。

2001年9月21日,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9月27日,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6,198元、遗属抚恤金49,584元、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每月309.9元,合计56,091.9元。原告对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给付标准、给付金额没有提出异议。

2002年1月4日,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该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在未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月21日,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02年5月8日,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顺德仲裁委”)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有关吴*垣工伤死亡待遇争议一案。原告请求顺德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收入损失27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顺德仲裁委认为吴*垣因工死亡,原告已享受工伤待遇,原告要求被告额外支付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失,无法理依据。顺德仲裁委于6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6月24日,原告再次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被告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本案是“海上和通航水域或港口作业中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属于海事侵权案件。被告在台风侵袭、信号尚未解除期间,指派吴*垣随船出航。由于整夜工作,精神高度紧张,以及身心极度疲劳,导致吴*垣突发心肌梗塞死亡。被告对吴*垣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被告赔偿吴*垣死亡造成的收入损失278,392.20元及精神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应由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广州海事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被告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为吴*垣购买了工伤保险等一切社会保险,履行了用人单位预防意外的必要义务。吴*垣死亡后,顺德仲裁委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相关的工伤死亡费用。“中食99”轮的出航经过了佛山海事局的批准,同时启航的还有其他多艘船舶,“中食99”轮并非冒险航行。吴*垣的死亡与被告按照“中食99”轮出航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