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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03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一、工伤的界定:(一)一般表述:工伤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按照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企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二)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也按照工伤处理)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司法救济程序(一)申请工伤认定:1、用人单位申请作为首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工伤职工及家属申请作为补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审请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4、需提交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二)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2、时效(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仲裁期限在受理后45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超过期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三)不满仲裁结果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在职职工证言等2、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3、医疗病历、用药清单、医疗票据4、交通票据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劳动者无法提供的,可申请劳仲委或法院调取。

三、工伤赔偿的项目(一)、职工因工致残1、医疗费------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工伤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2、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工伤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的费用。计算标准:每天的工资×误工天数(至工伤等级确定之日,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3、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大理州标准)伙食补助费:每日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费住院护理:每日标准(45元/天)×住院天数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4、医疗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5条)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6、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以下仅限于保留劳动关系a、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b、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限五至十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五级、六级经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五级:30个月+30个月六级:25个月+25个月(七级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级:10个月+10个月八级:7个月+7个月九级:4个月+4个月十级:2个月+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因工致残为1至4级的,以上各项费用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为: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第1条)

(二)、职工因工至死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相关法律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5、《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问题的批复》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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