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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工伤四级残疾证一月发多钱

时间:2020-10-03

【案情简介】

被评定为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与用人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是,2013年9月7日,唐山市却发生了一起四级伤残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并引发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日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再次引发了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应该如何界定的思考。

事件:四级工伤再上岗 岗位发病把命送

自1974年至2003年,卢*国(化名)在原滦南县**水泥厂工作,一直在生料车间从事粉尘作业,工作期间患上矽肺。2003年9月29日,唐山市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为四级职业病(即四级工伤伤残)。2003年8月20日,经滦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卢*国从原滦南县**水泥厂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从滦南县社会保险局领取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

2005年,原滦南县**水泥厂改制拍卖时,**水泥公司的股东经竞拍获得了原滦南县**水泥厂的资产。2005年6月20日,**水泥公司登记注册成立。

自2005年起,卢*国到**水泥公司上班,从事设备维修工作,**水泥公司按月支付给卢*国工资。2013年9月7日,卢*国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说法:单位主张为雇佣关系 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3年9月16日,卢*国的配偶和子女,向滦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卢*国生前与**水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10日,滦南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卢*国生前与**水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水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不论是根据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是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卢*国只是退出工作岗位,不能根据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即认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另外,**水泥公司在招用卢*国时,已经知道其被鉴定为四级工伤,仍然安排其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可以认定卢*国生前在原告**水泥公司工作期间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水泥公司主张卢*国生前已经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主张卢*国生前因四级工伤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水泥公司主张与卢*国生前系雇佣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国生前存在劳动关系。**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2015)唐-民一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我国的残疾等级标准有很多类,有工伤、残废军人、社会残疾人等。它们的等级标准是不一样的。 四级工伤、残废军人是有相应的补贴的,普通四级社会残疾人目前没有什么补贴方面的政策,但能按残疾类别享受相应的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按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有关四级工伤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希望以上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