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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里面的替身演员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0-10-03

替身演员拍摄电影《我的第四个老公》过程中受伤,为此替身演员任某将电影的出品发行方及备案拍摄单位**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任某诉称,2013年7月底原告进入《我的第四个老公》(又名《好命先生》)剧组进行拍摄工作,担任演员刘-桦的武术替身演员。2013年8月23日原告在替身拍摄飞车镜头时,由于锁吊钢丝断裂导致摔伤,后被送至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腰三椎骨折、右侧坐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1月初出院,而后在家养伤。

原告任某认为,其在剧组从事替身演员的工作期间,受电影制片人及武术指导的管理,报酬亦由制片人经手发放,故其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构成工伤,但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顺利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相应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