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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己方全责能申报工伤吗

时间:2020-10-03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11年3月2日下午,王某驾驶私家车行驶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中,王某驾驶的车和前面的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而且王某本人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此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自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此自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