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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的证明标准

时间:2020-10-03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只能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法官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或否定,往往只能是得出“可能”的结论。由于法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裁判,因此,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法官必须确定一个标准,来确定其是否成立,这个标准就是证明标准。只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这个标准,就应当支持其主张的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多元的,因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大小不同,证明标准也必然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采取优势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形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清楚的、有说服力的,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应当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相对于原告的证据不具有明显优势,则不能认定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至于如何判断是否“明显优势”,则因案件的差异而不同。二、该标准允许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的存在。三、行政机关提供的其已收集的证据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让大多数人相信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必要的。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要比优势证明标准高,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这主要是从被告所具有的职权角度来考虑,被告在认定工伤时,其并不是一个居间裁决者,在对原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不能仅仅根据哪一方的证据具有相对优势,就认定相关的事实。被告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的职权,做到认定的事实清楚、明确、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