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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标准

时间:2020-10-05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