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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公平原则在审理事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时间:2020-10-06

-张*林与施*生船员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提要〗船舶所有人和受雇的在船船员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应认定事实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适用诚信和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补充合同的具体内容。据此,本案中的船舶所有人因未尽妥善保护义务,对受雇船员的人身伤害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情〗原告:张*林被告:施*生被告施*生系“苏东台渔00919”轮(以下简称“00919轮”)船舶所有人和船老大。2001年5月间,被告安排原告张*林担任00919轮的炊事员。5月25日上午,该轮结束海上捕捞作业后准备起锚返航。当时,被告在起锚机旁操纵起锚机,另外三名船员在船头帮助起锚,原告自行跑到船头。此时锚绳突然倾斜并击中原告的胸部致其跌落海中。原告被救起送医院治疗。据东台市人民医院2003年2月12日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张*林跌伤致多发伤住院治疗。2002年3月21日,东台市**ang港法律服务所委托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告胸部损伤致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胸部损伤致右侧第2、4、5、6、9肋骨骨折畸形愈合,为十级残废。原告在东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为人民币9,971.68元,在东台市jiang港镇卫生院就诊医疗费为1,284.70元,自行购买药品费用780元。涉案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500元。〖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为被告提供炊事员劳务,被告同意为此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事项以及劳务合同项下主、雇双方通常应负有的义务予以履行,并使其履行符合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务合同方面的交易习惯。被告作为00919轮的船舶所有人,对在船船员负有劳动保护及作业中人身安全的责任。但被告未能尽妥善照顾的义务,未防止原告进入作业危险区域或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对涉案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负有谨慎做好本职工作、服从船主安排等义务。原告的本职工作是炊事员,其自行走到起锚工作区,以致被锚绳击落海中而受伤,对自己的人身伤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未尽劳务合同项下通常应有的义务,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和过错,应据此确定被告须承担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的60%,原告自负40%的医疗费用。被告已支付的4,500元应予扣除。为此,判决被告施*生赔偿原告张*林人民币1,48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评析〗1、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的构成在日常生产、交易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大量的合同法律关系。因交易、生产便捷的需要等原因,或缺乏规范的法律知识,当事人往往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是直接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因各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劳务合同的内容,其主体、内容、意思表示都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一经认定成立,受雇人依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对雇主负有给付劳务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务报酬权利。雇主负有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环境,妥善保护受雇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劳务合同关系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因无书面合同致合同具体条款不明的,可以适用诚信和公平原则来确定这些义务,以调整当事人双方的关系。2、运用诚信和公平原则补充事实劳务合同的内容诚信和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内容是概括、抽象的,属于没有具体内容、未形成条款的原则。同时,诚信和公平原则又具有三项功能:一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三是解释和补充法律。因此,实际上,该项原则授予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对事实合同关系的内容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