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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评估报告

时间:2020-09-12

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是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为了分散和化解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反担保实质上也是一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反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反担保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反担保措施既包括物的反担保和权利反担保,也包括信用反担保。

设定反担保措施是担保机构分散担保业务风险的一项重要方法。担保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分散和控制担保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变现价值、变现费用、变现税负、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为确定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在反担保措施设立前,要对其进行客观、科学和稳健的评估。反担保措施评估,是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权属、价值及可变现性进行的全面评估。

1.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的主要依据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进行了以下3个方面的界定:

(1)关于保证人的规定

(2)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能抵押的财产的规定(3)关于可以质押的票据及权利的规定

2.反担保物和权利的权属审核

担保机构要对反担保标的的权属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①审查有关权属凭证,判断反担保标的是否为反担保措施提供者所有;②对属于几方共有的标的,核实是否经过标的共有人同意,是否有权进行有关处置;③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1.保证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署名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抵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质押反担保措施包括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和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

(1)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根据不同种类,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或自办理登记起或履行一定手续之日起生效等。具体请参照《担保法》等有关规定。

4.其他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其他反担保措施如收益权、个人连带责任等,应当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反担保措施评估的原则

反担保措施评估要遵循的原则与一般资产评估的原则既有一致性,又有其特殊性,主要可归结为客观性、科学性、替代性、公开市场、稳健性、变现性等原则。

反担保措施评估的特点

1.反担保标的的无瑕性

对反担保措施的评估,首先应解决反担保标的的无瑕性。为保证反担保标的顺利变现,需审查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其设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反担保标的的权属是否清晰,提供反担保标的的债务人或其他人是否有权处置及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等。

2.反担保标的的可变现性、易变现性

担保机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而发生代偿时,需要尽快变现反担保标的,以便获得补偿,保持担保机构资产的流动性。因此评估反担保标的时,要考察其变现的有关法律规定,并考察其行业和市场情况,判断反担保标的变现的可行性及所需期限。

3.反担保标的的未来性

反担保标的的评估基准日都被选择在承保之前,而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者发生代偿都发生在未来的某个时刻。因此对反担保标的的评估要考虑其未来性,分析担保责任期间影响反担保标的物价值变化的相关因素,客观评估反担保标的。

4.担保物未来的完整性

在担保责任期间,反担保标的存在损坏、灭失的风险,因此有必要要求对反担保标的进行保险。

5.反担保标的变现的税费

反担保标的变现时,会发生许多税费,使得担保机构得到的补偿低于变现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对此进行预测,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地产的抵押,应充分考虑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因素。

只要是决定要给别人进行反担保,大家就是一定要注意不要让自己陷入被动,一定要确定风险比较小才去进行担保。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