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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时间:2020-10-12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五)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审判员在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十)被告人、自诉人要求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十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十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十三)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