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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时间:2020-10-14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向执行法院起诉。为了更好理解,以案例为例:

我朋友黄某与某运输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了该运输公司所有的一辆汽车。案外人张某对法院查封提出异议,认为车辆是其所有,只是挂靠登记在公司名下,并提供了相关书面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并告知我朋友黄某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朋友不清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综上,您朋友黄某针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按照法律规定,属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您朋友应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