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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司法鉴定的法律能力是怎么评定的

时间:2020-10-17

一、精神科司法鉴定的法律能力是怎么评定的

依据《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

法律能力鉴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中法律能力的评定行为。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各类鉴定事项,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法律能力,如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服教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能力等的评定。

(1)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判断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

(2)辨认能力

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和分辨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的能力。具体地说,是指行为人对作案行为是否意识其行为的动机、目的、为实施目的而准备或采取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否理解犯罪性质、是否预见行为的后果等。

(3)控制能力

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7、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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