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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的设定

时间:2020-09-12

质权自质*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