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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的证据标准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0-12-19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赔偿证据有哪些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赔偿责任认定

1、任何一项产品责任的承担都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

2、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造成了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3、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实是有产品的缺陷所导致。

三、产品不合规的法律定义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这类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查处这类违法行为的案件过去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等产品。但《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这类案件的查处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在执法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认定较难。笔者认为,通过对《标准化法》第七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的理解,只要涉案产品的检验依据是强制性标准,那么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此类产品的行为,就应当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产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就是认定此类违法行为最权威的证据。

2、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这类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在具体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须固定“冒充”行为的主观证据。“肯定说”认为,此种行为表现为明显的故意特性,必须固定相对人在主观方面故意的证据,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否定说”则认为,固定这类证据没有必要,因为这类行为不以故意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过失情况下也应该属此类行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武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简称《释义》)指出,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将不合格产品进行伪装,充当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释义》解释的关键词是“伪装”、“充当”,带有明显的故意;《意见》解释的关键词是“作为”、“充当”,主观上同样属于明知故犯。笔者认为,《释义》和《意见》的解释对“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界定大体上一致,并无本质区别,即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应当有故意行为。在办案时,应当固定相应的证据。

3、生产者不知道所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即生产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者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包括原辅料配比)、产品出厂检验等过程中无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下,将经自身检验为合格的产品,或将未经检验的产品打上检验合格标签后销售。而实际上,受检验人员素质、检验设备、检验试剂等各种非主观故意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导致未发现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一些执法人员将此类违法行为也按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来定性,显然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但《产品质量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并未规制,这种立法漏洞只能靠以后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时弥补。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等措施,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生产者开展产品质量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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