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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的起诉主体有什么要求

时间:2020-12-19

产品质量侵权的起诉主体有什么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

二、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它是因合同当事人在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而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所谓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所谓任意性,是指违约责任尽管也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违约金数额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讲解提供的产品质量侵权的起诉主体有什么要求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很多时候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中既包括了违约责任,也包括了侵权责任。但不同的责任需要承担的主体不同,这点还请大家多多注意。如有疑问,欢迎到本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