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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野马状告福特野马侵权,索赔1000万元

时间:2020-12-20

据报道,此次四川**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重名”一案共有两份诉讼,分别为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

前者是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分别是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该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判令被告在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企业集团官方网站以及汽车之家网站等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最引人注目的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而行政起诉状则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被告方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唐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第544927号“MUSTANG”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61313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商标争议裁定。

川汽**汽车

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曾经生产的“金顶”牌客车系列、“野-马”、“白鹿”牌轻型越野车和客货两用车风靡全国,尤其是“野-马”牌越野车更是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公检法”系统专用车辆。

1994年5月由**轻型汽车总厂等三家成都市属汽车企业全建制合并组成了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2002年9月,公司改制后经成都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由全国民企500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整体兼并重组,被列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的汽车制造企业。2005年8月完成新厂建设和技术改造,由市区搬迁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2006年8月更名为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2月,经股份重组之后,正式更名为四川(野-马)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汽车。

“野-马牌”汽车涵盖乘用车、客车、新能源汽车8大系列(乘用车、公路客车、公交客车、柴油客车、天然气客车、旅游客车、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客车)40余个车型,具备年产3000辆客车、15万辆乘用车(成都3万辆、绵阳12万辆乘用车)及5万台套发动机总成能力。销售网络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一级销售网点150家,二级销售网点300余家,售后服务网点超过300家。

福-特野-马

1962年,福-特研发了野-马的第一辆概念车——MustangI概念车。它是一部发动机中置的两座跑车。而野-马的名称正是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

由于MustangI野-马概念车的两座设计实用性太低,被福-特高层驳回后,1963年10月,福-特推出了MustangII概念车,将布局改为了发动机前置,并采用四座布局。

1964年4月17日,经过福-特团队反复论证、修改后的第一代量产版Mustang于纽约世博会上正式发布,野-马自此正式向全世界展示了它的风范,在刚推出时的价格为:2368美元。福-特的时间表把握得非常之巧,此时正值战后生育高峰期的一代刚刚进入购车的年龄,这一代人对车的要求与其父母大相径庭,他们想张扬自己的个性,野-马应运而生。

到底谁是“真野-马”?

四川**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王-建表示,公司早在1986年即已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件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而福-特野-马近几年才进入中国市场,据资料显示,这款车型进入中国后,其“福-特野-马”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6月26日。从注册时间来看,福-特野-马确实存在侵权的嫌疑,不过目前福-特方面暂未对此事进行回应,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呢?

法律延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