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邻居家摄像头对准自己家怎么办

时间:2020-12-20

案情简介:

外地来沪的陶老师在上海某中学教书。勤勤恳恳的他,与妻子一同努力,2012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在上海有了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

但是,在2013年的秋天,陶老师家中不幸遭小偷“光顾”,损失了不少财物。自此,陶老师对家中安全格外提心吊胆。

2014年,陶老师喜得贵子,出于保护家人及财产安全的考虑,他在家门口上方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记录自家门口的所有动静。但陶老师的这一举动,却让隔壁的卢女士没了安全感。她认为,陶老师所安装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已涉及到自己的生活空间,其进出活动以及来客情况均能被陶老师看到。

对此,卢女士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遂与陶老师多次沟通,在均无果的情况下,卢女士只得将陶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拆除安装在房门外的摄像设备。

对此,陶老师认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预防因小区管理不善而发生盗窃和其他侵害安全的事件,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这一行为对卢女士也是有利的。此外,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成像效果、拍摄功能及角度,均无法窥视卢女士所谓的“个人隐私”,也未占用公共空间,故不同意卢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陶老师未征得相邻方的同意,擅自在住宅共用部位安装了摄像头,对卢女士每日的行踪、日常生活的私密性造成了影响,因此卢女士要求陶老师拆除涉案监控设备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自力救济应在合理范围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系争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为陶老师、卢女士相邻双方的共用走道。此类空间既不同于具有完全私密性的住宅空间,也不同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它因与住宅相连接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故本案中,陶老师在该共用走道安装的摄像头对卢女士的私密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为此,法官提醒,公民自力救济应在合理限度内,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