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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20-12-20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正当防卫前后及正当防卫过程中受到了不法侵害的实际损害,如果行为人是为保护本人利益而实施正当防卫的,则正当防卫人所受损害应由不法侵害人赔偿,即不法侵害人不仅独自承担正当防卫人给其造成的损害,而且还要赔偿其给正当防卫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正当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在防卫中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依法处理。

如果正当防卫人在正当防卫过程发生行为偏差(我们假定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给无辜的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比如民警开枪射击负隅顽抗的歹徒,给无辜的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比如民警开枪射击负隅该民警是否需要对其防卫行为所导致的第三人的伤亡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不应承担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而应由不法侵害人承担,因为这一切都是起因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但是,如果防卫人具有能采取避免第三人伤亡的防卫方式而没有采取以至于导致了他人伤亡的主观过错的,可以判定防卫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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