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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赔偿损害如何维权和索赔

时间:2020-12-20

旅游消费依法维权

范围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能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服务;

(3)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您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5)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您的利益;

(6)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7)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您可依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寻求保护。如果您投诉或申诉,其时效是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的一年内。

投诉或申诉时应在《投诉书》(或《申诉书》)上写明

(1)投诉(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必要时)、职业、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被诉人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3)导游的编号或姓名;

(4)投诉(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5)具体赔偿要求。应当提供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传真、车票、门票、凭证、发票等。

消协将依据投诉情况,及时向经营者发出《调查函》,并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还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以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诚信经营。

旅游纠纷投诉索赔

一、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三、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

四、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五、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七、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