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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时间:2020-12-2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开始成为人们精神生活消费的重要形式。但由于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各项配套措施还不完备,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旅游活动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旅游损害赔偿责任涉及旅游者、旅行社和在旅游活动中提供食、宿、行等服务的企业(以下称旅游承担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由于旅游合同的性质不明确,易导致旅行社与旅游承担人互相推诿责任,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本文试从分析旅游合同的性质入手,探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旅游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分析与此相关的旅游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以寻求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完整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旅游合同性质之分析

旅游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除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旅行社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同,如组团方与接待方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旅客运送合同、旅客食宿合同等。虽然广义的旅游合同立法可以规范与旅游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多种合同,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旅游合同立法无疑涉及面过宽,而且随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还会有扩展的趋势,不能反映旅游业和旅游合同的内在规定性。”(张嵩、宋会勇,1998)而且这些与旅游有紧密联系的合同均可由其他典型合同来处理,如食宿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因此,旅游合同应是就狭义上而言的,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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