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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债将房产赠与继女,债权人应如何维权(一)

时间:2020-12-20

【案情】陶-艳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王*乐。接近退休年龄的王*乐当时在一家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任科长。两人相识不久,王*乐即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钱为由向陶-艳借款,考虑到王*乐有可靠的身份和收入来源,陶-艳即于同年6月26日借给王*乐10万元钱。先行借给王*乐10万元不久,王*乐不仅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而且又于同年6月30日再次开口借款5万元,陶-艳也答应了王*乐的要求。此次借款1个月后,王*乐第三次开口向陶-艳借钱,考虑到王*乐的身份和有固定的收入,陶-艳再次借给他10万元。王*乐三次共借了陶-艳25万元,每次借钱他都出具了正规的借条,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及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只是三次借款到期后,王*乐均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陶-艳意识到不妙,开始向王*乐催还借款,但王*乐总是找借口向后推。次数一多,陶-艳开始着急了。2009年6月24日,陶-艳一口气向王*乐发出了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尽快还钱,可王*乐表示目前仍不具备偿还能力。2009年底,王*乐办理了退休手续。他没有了公职后,陶-艳更等不起了。2010年3月,陶-艳一纸诉状将王*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王*乐及其妻张*闻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审理中,王*乐未到庭应诉。2010年4月30日,鼓楼区法院判决王*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到期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张*闻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然而让陶-艳失望的是,王*乐在判决生效后并未主动履行判决结果。无奈之下,她于2010年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王*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只得暂时中止该案的执行。得到法院的这一反馈后,陶-艳觉得不可思议,王*乐不光有退休金,而且房产也不止一处,如今怎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呢?”她决定弄个水落石出。王*乐,1950年出生,离异后于2001年5月与张*闻再婚,婚后张*闻携其与前夫的女儿王-英和王*乐共同生活。王*乐以个人名义向陶-艳借的25万元钱据称都给了他的朋友阿-莉经商,但阿-莉由于经营不善赔得血本无归。阿-莉没钱还给王*乐,王*乐也就筹不到钱还给陶-艳,加上利息和罚金越滚越多,王*乐这才发现自己惹了大祸。2008年11月上旬,面对陶-艳三天两头追讨债务,走投无路的王*乐竟然想出了金蝉脱壳”的计策,他和妻子张*闻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将月退休金中的3000元用于支付张*闻及女儿王-英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2009年2月25日,王*乐又与王-英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自愿将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王-英,张*闻作为王-英的代理人在房产过户文书上签了字。2009年3月10日,王-英领取了四维新村房屋的产权证”。此前,经法院执行法官查实,王*乐还有另外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在王*乐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时,约定由前妻和女儿居住,现在不能执行;另一处则是非产权公房,也不能够执行。而王*乐拥有的阿-莉的债权,由于阿-莉没有偿还能力,也执行不了。因此,王*乐将四维新村的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王-英后,他名下也就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了,这就导致后来陶-艳打赢官司法院却执行不能的结局。陶-艳查明上述情况后,认为王*乐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多次催要借款之后,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王*乐将房产赠与王-英,手续合法,在这种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救济?通过求助律师,陶-艳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2010年8月,陶-艳以王*乐、张*闻、王-英为被告诉至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之间关于四维新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到王*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