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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的风险点是什么

时间:2020-09-12

权利质押的风险点是什么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5、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一)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权利质押贷款的范围:一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二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著作权中的财产;四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对第四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第97条给予解释:“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第四项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仅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交通部门不动产出质的收益权予以明确,而未对医院、学校、热电、煤气等项收费权予以明确,给予法律支持。因此,如果此类贷款形成不良,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时,质押的收费账户是否有效,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从而使银行的贷款清收工作陷入被动。

(二)操作风险。收费权以收费账户的形式,质押给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像是质押了,但在实际上,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权人占有。首先,收费账户不等同于账户资金;其次,银行不可能直接到医院、学校向病人、学生收取费用;再次,学校、医院收多少费,费用又有多少存入收费账户,由出质人控制,而不是银行直接控制。因此,银行不能直接控制收费账户资金,也就无法行使质权人的权利,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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