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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的类型有哪些

时间:2020-09-12

权利质押的概念是什么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即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将该权利的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进行适当登记,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规定以该权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的种类有哪些

(一)有价证券质权。广义的有价证券,指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广义的有价证券在现代生活中极多,如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包括陆上运送提单、海上运送提单、空中运送提单,甚至多式联运提单及无船承运提单等。有价证券还包括股票、仓单、债券和各式交通票证,如车票、船票、机票,购物券、影剧票等也属于有价证券范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可作为质权标的的有价证券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根据《物权法》第224、226条的规定,有价证券出质,须订立书面合同;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知识产权中包括部分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并且可以转让,因此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可以出质的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债权质权。一般债权能否出质,值得讨论。一般债权,即未证券化的债权,这些债权没有像债券、票据那样以商业性的权利凭证出现,而是主要表现为合同债权。一般债权作为财产权,原则上应该可以出质。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其他权利质权。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适用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办理,即可以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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