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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审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时间:2020-12-29

案件重审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候,要注意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在上诉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可以的,发回重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有哪些?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发回重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只要与原诉讼请求是基于同一侵权事实提出的连续性请求,该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在性质上相同,依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合并审理;法院应合并审理,且允许其合并审理会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符合《民事诉讼法》系属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41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是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意见(试行)》(2005年月日12月1日)第11条:“被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重审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不受原审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新的证据条件的限制。”

案件重审适用新的一审程序,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包括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应当相同。新增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一审程序归于消灭,当事人在重审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法院应按原一审程序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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