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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是如何的

时间:2020-09-12

【案情】

甲、乙、丙对某套房屋享有共有权,甲占有50%的份额,乙占有30%的份额,丙占有20%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屋轮流分别由甲、乙、丙使用5个月、3个月和2个月。在三方共有期间发生下列事情,请予以解决。

【问题】

1、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2、甲抛弃自己的份额,该份额归属如何?为什么?

3、乙在居住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的权利。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实质上就是退出按份共有,将自己的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按份共有人行使这项权利,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分出时,只有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共同经营的前提下,方可以要求分出实物。否则,按份共有人只能要求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第二,当法律或协议对分出权的行使有规定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2)转让自己份额的权利。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享有该项权利。但是,如果各共有人事先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和分出份额,在此情况下,视为各共有人自愿放弃其转让或分出其份额的权利,如果某个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将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

此外,如果依据共有财产的性质,不可能进行转让的,也不适用转让规则。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如果无人继承,该份额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转让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这种转让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且转让的财产是动产,第三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则应当按照善意取得原则处理。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之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照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卖自己的份额时,应将出卖的意思及出卖的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如多个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该份额转让给任一共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如其他共有人不为购买的意思表示或所给的条件不能为出卖方满意,出卖方可依较优越的条件将份额出卖给其他人。如出卖方不为出卖的通知,暗中将其份额出卖给其他人,便构成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侵犯,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将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自己。

本案中,乙、丙均为按份共有人、他们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他们均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为他们的优先购买权是平等的,此时应如何处理,应尊重份额所有人甲的意思,由甲决定将份额转让给乙或丙。

2、在按份共有期间,按份共有人享有抛弃自己份额的权利,对于抛弃份额的归属,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依民法原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份额所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享有该抛弃权。对于抛弃份额的归属,学理上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其他共有人平均享有,因为,抛弃财产属无主财产,根据古老的公平原理,其他共有人应平等的享有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抛弃份额应由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因为,抛弃份额因其他共有人的先占而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第三种观点认为,抛弃份额属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否认了抛弃份额归国家所有的观点,基于物权制度的确定性原理,通说认为,抛弃份额应归其他共有人基于原有份额分别享有,因为,基于所有权的扩张和弹力性理论,共有财产的部分份额抛弃以后,其他份额相应扩张。

本案中,甲抛弃自己的份额,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其行使所有权的形式,其抛弃的份额应由乙、丙取得。至于乙、丙如何取得,根据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根据乙、丙的原有份额比例相应增加。

3、对于按份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形成可分之债,各共有人只能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按其份额履行义务,(2)如果形成不可分之债,则由按份共有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对于廊檐脱落致人损害,是房屋年久失修所致,而不是由于居住人乙的过错所致,房屋维修的义务应由共有人甲、乙、丙共同承担。房屋廊檐脱落在外观上表明,房屋共有人存在过错,如果房屋共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应对行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该责任如何承担,因为该损害具有不可分性,形成不可分之债,按民法原理,应由共有人甲、乙、丙负连带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共有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要求分出自己份额、转让自己份额、对其他共有人出售之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三中权利。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