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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0-09-12

一、对动产浮动抵押的理解

动产浮动抵押根植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多加以改造,以符合其体系框架。对该制度的宏观理解,应抓住以下几点:

(一)动产浮动抵押物具有浮动性,突破了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物权客体的确定性原则。浮动抵押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抵押人的处分,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出去,依附于它上面的抵押权即告终止;因抵押人的经营活动,也可能有新的财产流入企业而进入抵押物的范围,则抵押权自动依附于该财产之上。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包括现有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动产,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而普通抵押客体必须是现有的特定物,而不能是将来之物;且设定抵押后,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转让。

(二)动产浮动抵押物具有集合性,超越了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从比较法上看,浮动抵押中结合为一体的财产不是企业财产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物与权利的集合,在性质上被视为一个物或不动产,成立一个所有权。结合为一体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也包括各项财产性权利。而大陆法系一物一权原则中的“一物”是指独立物,如今发展到集合物,是对该原则的突破。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虽将不动产和无形财产权利排除在外,但并不否定抵押物的集合性。

(三)动产浮动抵押具有可转化性,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恒定性。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并非永久浮动,最终它会特定下来。当特定事项发生时,浮动抵押将转化为固定抵押。我国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则将其转化为固定抵押。而普通抵押权则无需结晶过程,抵押物的价值虽会随着市场而变化,但其范围是确定的,无需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