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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共同共有的特征

时间:2020-09-12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全物

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以标的物的全部对外表示权利,不以份额对外表示权利。

2.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在共同共有人之间,份额是潜在的,即份额一般对外不发生作用。

——按份共有的应有份额,是显著份额,共同共有的份额,是潜在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就可以自由处分,而共同共有的份额,不得自由处分。共同共有期间的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一般不能显现出来,共有人不得随意处分;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才能显现作用。比如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自由处分。在散伙时,潜在的份额起作用。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如此。

3.在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有物或对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进行让与或者设定负担。

基础关系,实际上是原因关系。比如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是合伙合同(法律行为),再如尚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的遗产的基础关系是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定共同继承关系);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是夫妻关系(身份关系)。应当向同学们指出:在学说上,基础关系往往就被直接称为“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关系”,看书的时候要仔细分辨这类术语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