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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五条是什么

时间:2020-09-11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五条是什么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本条是对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45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业务规则和保险组织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根据《保险法》第97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不足额提取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构成违法。

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根据《保险法》第98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不按照《保险法》第98条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办法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即构成违法。

3、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根据《保险法》第100条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第100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99条)。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105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103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104条)。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5、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根据《保险法》第106条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106条)。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6、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根据《保险法》第75条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75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9条)。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0条)。保险公司不得未经批准,在境内外擅自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7、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136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批义务,否则,即构成违法。

二、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保险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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