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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是否属被保险人引索赔纠纷

时间:2020-09-11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28日,投保人(××电子结算中心)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保险协议书》。该《保险协议书》第一条规定:“投保人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其配偶,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工作的子女,经乙方同意也可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具体以甲方提供的人员清单为准。”根据该协议第二条(一)(1)规定,在投保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投保的团体综合意外伤害险重,包含了下列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该协议第二条(一)末尾还明确列出了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特约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并由第一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张某核保后,第二被申请人于2003年10月31日向投保人出具了《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号码为01070606120030000037,保险期为2003年11月1日0时至2004年10月31日24时止。投保人按约定向保险人提供了被保险人清单,申请人家属黄-胜在其中编号177号,投保险别为团体综合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100000元。2003年11月24日,投保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提出《关于更改保险资料的申请》。根据该申请,被保险人黄-胜投保险别在保留团体综合意外伤害险基础上,又增加特约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特约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险,该申请备注栏中注明被保险人黄-胜为“家属”。经投保人缴交了保险费,第一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张某核准后,2003年12月8日,由第二被申请人同意并出具批单,批单耗为01070606220030000074,所对应的保单就是上述编号为01070606120030000037的保单。保险期限从2003年12月9日至2004年10月31日止。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和3000元。200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约定曾为被保险人黄-胜理赔过一次住院保险金24元。2004年5月6日,被保险人黄-胜因重度病毒性肝炎入住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004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又为保险人黄-胜赔偿住院保险金49.6元。后被保险人黄-胜因病情恶化于2004年6月9日出院,2004年6月17日病逝。2004年被保险人家属向被申请人提出理赔申请。

【当事人诉讼主张】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黄-胜不是××电子结算中心的职工,不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拒绝按前述《保险协议书》和保险责任条款规定支付保险赔偿金。于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和特约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110000元。申请人提出澄海市凤翔街道南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电子结算中心卡、保险协议书、保单、更改保险资料的申请、皮蛋、特约住院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人身保险赔款计算书、门诊病历、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拒赔通知书等作为证据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