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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的变动分析

时间:2020-09-11

(一)保险受益权的产生

理论界认为,受益人可以由指定、推定和法定而产生。中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这是受益人的指定产生方式。指定受益人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指定权的主体在指定时只需要通知受益人,而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受益人产生的方式中,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⑿中国台湾《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有疑义时,推定要保人为自己利益而订立,⒀这是受益人的推定产生方式,中国保险法律没有确认受益人的推定产生方式。

目前理论争议较大的是受益人的法定产生,有些学者依据中国《保险法》第64条认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法定受益人。⒁但是笔者认为,此条并不是关于法定受益人的规定,原因有二:(1)法定产生是指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而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第64条在语言上并没有明确认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就是其法定受益人。(2)依据法理,笔者对第64条作如下理解: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无法确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保险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配。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后,应当在受领限度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受领保险金后却没有此项义务。如果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当然的认定为受益人,将会引起遗产分配时的纠纷,所以不能把两者简单的等同起来。鉴于现实中确实存在无法确定受益人的情况,笔者建议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二)保险受益权的变更

受益权的变更是指享有受益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由于某种原因而意欲改变当初所指定的受益人,法律允许这种变更,但是这种变更仅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留变更权的情形。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已经以明示方式放弃此变更权,那么,此时受益人已经成为不可撤销受益人,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变更受益权的主体。

学界普遍认为变更受益权的权利主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国《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被保险人才是变更受益人的决定权人,变更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应限于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