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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义务与保险人给付责任的关系

时间:2020-09-11

一、告知义务产生的前提及相关法律后果

在人寿保险市场上,一份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通常做法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的内容,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业务员的询问,签署投保单。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在此过程中,能够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关键的证据是投保单。如果投保单记载的内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相符,则说明了如实告知,反之亦然。审判实践中遇到一类案件是,投保单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可能是业务员或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的签字,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呢?例如,一投保人投保了重大疾病责任险,后该投保人作了器官移植,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10万元的保险金。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该投保人系带病投保,故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同时,投保人主张本人没有签署投保单。经审查,投保单确实不是其本人签字,在这一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告知义务产生的前提。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康宁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产生的前提是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如果保险人没有书面询问,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是否提出书面询问,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据是投保单。如果投保单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则说明保险人没有提出书面询问,进而说明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显然,在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依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在前述的案例中,投保单不是投保人的签字,如果没有其他的拒赔理由,保险人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其拒赔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投保单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康宁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则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投保单只是保险合同的附件之一,它的签字与否,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唯一例外的情况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果投保单不是被保险人的签字,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体现被保险人签字的就是投保单。《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监会在1999年8月18日《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保监复〖1999〗154号)中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投保单不是被保险人的签字,只能导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条款无效,不会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