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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拒绝退还工程保证金如何应对?

时间:2020-09-13

我们认为,XXX在一审时提交的《退场协议》及其附件已经足以证明保证金真实可信。

《退场协议》附表1《兰渝铁路11标水音乡隧道施工结算清单(XXX)》中“应付款”部分清楚载明“应退保证金5000000.00元”,表明存在XXX曾向B集团交纳500万保证金这一事实,并且该事实得到了B集团、A集团的多名负责人的认可:(1)附表1“计算”栏签字的XX,系兰渝铁路LYS-11标隧道二工区会计;(2)“复核”栏签字的XX系B集团以正式文件—B集团发(2010)88文件(以下简称88文件)任命的工程清算工作组成员;(3)“审核”栏签字的XX既是兰渝铁路LYS-11标隧道二工区负责人,也是B集团88文件任命的财务清算组组长;(4)代表B集团签字的XX,是B集团88文件任命的工程清算组组长。88文件是在一审时得到各方承认的正式文件,按该文件规定,工程清算工作组负责“与施工队对已完、未完工程的确认、结算、清理施工队物资、外欠款项”等工作;财务清算工作组负责“清理项目部应付、未付款项”、“清理项目部账务,物资,确保资产物资的安全完整”等工作。由此表明,前述四人完全有权代表B集团确认对XXX的应付款,并且经四人计算、复核、审核、签认“应退保证金5000000.00元”是真实可信的。

(2)、B集团错误的认为,如XXX无法提交银行转款凭据、现金收据、收款方收据、有关合同等证据,则可以推断保证金虚假,并且陈的一审诉讼也是虚假的。这一论断,既与上述(1)所述事实不符,也混淆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举证规则。试想,假定XXX所交的保证金尚未退还,并且在其退场时也未得到上述1所述的A集团股份、B集团的工区会计、负责人及工程清算工作组、财务清算工作组有关负责人的书面确认,那么,XXX要起诉索要保证金,则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向法庭提交银行转款凭据、现金收据、收款方收据、有关合同等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支持,否则,在XXX遗失前述证据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承担保证金得不到支持的败诉后果。问题的关键在于,XXX所交的“保证金”已经结算并退还,XXX在一审中并未起诉索要该费用,对于未主张的诉讼请求,自然无须提交详细的依据。同样,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集团如认为A集团股份、B集团的工区会计、负责人及工程清算工作组、财务清算工作组有关负责人的书面确认的“应退保证金3800000元”属于确认错误,四个人在集体作假,则应由B集团举出充分的证据,并且在本案一审时进行反诉或另案起诉。一审法院在XXX作为原告,其诉讼请求未涉及保证金,B集团也未进行反诉的情况下,当然也无须要求XXX提交与保证金有关的转款凭据、收据等。时至今日,B集团除口头抗辩外,既未提交证明其主张的任何证据,也未进行反诉或另案起诉,其抗辩当然不应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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