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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第68题

时间:2020-09-14

68、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该行为当然符合诚信原则。

选项B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乙公司并未捏造虚假事实,也没有损害甲公司商业信誉,只是借用了甲公司的历史及荣誉。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选项D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