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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四第2题

时间:2020-09-14

2、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答案解析】1.分析刑法案例,简而言之是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行为,以及刑法对该行为如何评价的问题。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以分别从“图财害命”和“抢劫杀人”两个角度进行解读。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图财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本题中,(1)若认为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此时,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可构成侵占罪:“突然起了杀意,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并罚。(2)若认为财产性利益和实体财物都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此时“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而杀人的,可直接认定为抢劫罪。(类似真题如2010年卷二单选第17题中,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其行为属通过违法手段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抢劫罪)

2.解答之前一定要看清问题,弄清楚出题人问什么,希望得到怎样的答案。本题是询问处理意见与各自的理由,是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若认为活埋行为是前面杀人行为的延续,此时按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定,仅构成故意杀人(或抢劫罪)的既遂(类似真题如2011年卷二多选第53题中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2008年四川地区卷二单选第4题中,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若认为杀人行为和活埋行为应分割为两个行为,则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或抢劫罪)的未遂,则活埋行为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从“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与“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可知,孙某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作用。但在孙某加入时,赵某的前一犯罪行为已经停止,结合上一问对赵某犯罪构成的分析,此处若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抢劫致人死亡),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若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

4.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的方式迫使对方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上的利益,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本案中,孙某以“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相威胁,索要“价值800万元”的名画,可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此时构成“数额较大”的既遂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

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加重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类型,只是没有发生既遂结果时,就成立加重犯的未遂犯,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例如,入户抢劫未遂的,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再如,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未遂的,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5.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欺诈他人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题中“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可知其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