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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17题

时间:2020-09-14

17、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商标代理机构与鄢某均对“实耐”商标与甲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的事实明知,故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鄢某的委托。

选项B错误。“营盘轮胎”商标与“实耐”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故商标代理机构应接受乙公司的委托。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据此可知,“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而非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的仅指《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据此可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自行注册“捷驰”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