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8题

时间:2020-09-14

8、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据此可知,若戊放弃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应承担的赔偿份额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丁依然享有抵押权,故丁应优先于戊受偿。

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若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甲、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可知,甲、乙是按份共有人,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