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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62题

时间:2020-09-14

62、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本案中,甲虽然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但他是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受贿的,甲此时是代表学校履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成立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虽然是国有医院副院长,但他收钱时承诺的是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因此,乙是以医务人员的身份,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受贿的。这种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选项C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本案中,丙虽然是村委会主任,但他不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受贿的,而是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受贿的。此时,丙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他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双方通常利用的是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因此丁和副总经理共同构成受贿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