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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71题

时间:2020-09-14

71、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据此可知,“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