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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时间:2020-09-14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产权界定第五章股权设置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七章企业变更与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劳动群众自愿组合,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留有公共积累;(三)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入股资产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干涉。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第六条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关联法规: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或者新组建两种方式设立。第十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实施方案;(三)企业章程;(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五)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报告以及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六)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继续享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人以上作为发起人;(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万元;(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第十二条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三)企业注册资本、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五)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六)职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