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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时间:2020-09-14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经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职工入股,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改组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遵循自愿入股、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新组建和原有企业改组两种方式。

第八条两个以上城乡居民自愿组合,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向审查、核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企业章程;(三)资产所有者的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四)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验资证明;(五)审查、核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设立方式;(三)企业经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本;(五)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六)股东权利和义务;(七)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八)企业管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十)企业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型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产权界定第十三条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组成清产核资组,吸收企业投资者参加,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界定原有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有国有资产的,在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清产核资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产权。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将公有资产无偿或低偿转让给个人。

第十四条清产核资组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按下列原则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一)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