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新会计准则条件下的企业合并

时间:2020-09-16

随着竞争的加剧,当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往往会通过收购、兼并等企业合并方式来减少同业竞争、以规模效益或整合产业链来降低生产成本、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辟新的投资领域。面对日益增多的企业合并行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企业合并行为的信息披露更加规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合并的会计确认、记录以及与旧准则的区分等实务操作仍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

病例:类别混淆原则不清

甲、乙公司同为A集团内的两个全资子公司,某年6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合并,增发1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为3.5元),并于当日取得对乙公司100%的股权。自该日开始,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净资产实施控制。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A集团最终控制。

合并前,乙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800000元,其中:库存商品50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600000元,固定资产1000000元,无形资产700000元。负债合计980000元,其中短期借款200000元,应付账款360000元,长期借款42000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820000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元,资本公积400000元,盈余公积300000元,未分配利润120000元。

假定乙公司除已确认的资产外,不存在其他需要确认的资产及负债。甲公司对该项合并所进行的部分会计处理如下:(1)计算确定商誉:合并商誉=3500000元-1820000元=1680000元(2)编制合并的抵销分录:借:库存商品500000长期股权投资600000固定资产1000000无形资产700000商誉168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3500000短期借款200000应付账款360000长期借款420000

诊断依据:新准则中两大基本类型的企业合并原则精要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对该项合并业务的上述会计处理进行诊断可知:

1.旧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3种类型,并且规定只有控股合并的情况,才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中要结合企业合并的这两大基本类型和两种基本方式,即控股合并与吸收合并,遵循不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其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即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该类企业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整个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处理。因此,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既然同为A集团控制下的子公司,合并后甲公司拥有乙公司100%的股权,所以首先应当判断出该项合并业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