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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时间:2020-09-17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赔偿范围第一节行政赔偿第二节查验赔偿第三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章赔偿程序第一节行政赔偿程序第二节查验赔偿程序第五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六章赔偿费用第七章责任追究与追偿第一节责任追究第二节追偿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办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第二章赔偿范围第一节行政赔偿第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扣留公民的,具体包括:1.对没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2.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实施扣留的;3.扣留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4.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二)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者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四)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五)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六)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七)对扣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八)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