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案例

时间:2020-09-17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Warranties)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证的事项必须切实遵守。否则,不管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Warranties)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保证的事项必须切实遵守。否则,不管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证,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有权使整个合同无效。

保证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诚信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带有投机性质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更大的诚信义务。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包括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互相告知义务以及保证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义务。换言之,即共知和保证两个方面。

2.保证是海上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

保证条款之所以是海上保险合同最基本的条款是因为保险人能够依据被保险人对保证的违反而否认全部合同的效力且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处理方式。如果违反保证,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根据保单中任何明文规定,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保证的违反可以为保险人放弃。”即保险人可以放弃对保证违约行为的制裁,或通过加收保费的方法,对这种违约情况仍继续予以承保。

3.保证条款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共93条中以9条的篇幅对保证的性质,明示和默示保证,何时可以免除履行保证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法自实施以来,已为绝大多数海运国家所借鉴,事实上已成为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习惯作法。根据该法已形成了许多著名案例,这些案例是对该法有关保证条款的有力注释,也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海外物资公司诉斯达尔案(OverseasCommodities,Ltd.v.Style)就是其中一起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例。该案是英国商业法院于1958年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案件。

本案案情为,原告海外物资公司(被保险人)为一批猪肉罐头投保了全损险,保单中有一条“关于所有的罐头上都需标明生产日期”的保证条款,但许多罐头没有按规定作出标志。后来,被保险人发现有些罐头因风吹受损,遂向被告斯达尔(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则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为由拒赔。审理本案的Macnair法官认为,保证必须严格地、精确地履行,这是早已确立的原则。《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明示保证条款是合同的条件条款,对其的违反赋予了保险人在本案中全部的抗辩权。最终商业法院判决被保险人败诉,其违反保证的行为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