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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及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0-09-17

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及赔偿纠纷案

这是一起新类型的保险赔偿纠纷,国内的保险公司尚没有开展公众责任险业务,目前国内的公众责任险业务主要由外资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如TTCLUB)等经营。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在国外已经很成熟的险种必将在国内广泛推广,诸如本案的提单责任险等纠纷也必将趋多。而且,责任险纠纷案件在我国海事审判领域尚不多见,随着我国加入WTO,本案主要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对于今后审理类似性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提单责任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问题;(3)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作为提单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时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4)提单责任险的保险告知义务问题;(5)因其他海运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损失是否属于提单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案情】

原告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货运)。

被告**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

2000年12月12日,天-原货运填写了**保险提供的综合运输责任保险投保书,选择投保附加险中的(C)受托人责任保险和(G)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书所列的基本险(A)提单责任保险的“损失记录:请注明在过去五年中发生的所有提单项下的索赔/损失”一栏中,天-原货运填写为“无”。

2001年2月13日,天-原货运以传真方式通知**保险决定投保该投保书中列明的险种:(A)提单责任保险和(B)财务损失保险,接受免费赠送的(D)包装责任保险,并要求将AIRSEATRANSPORTINC.、SHANGHAIAIRSEATRANSPORTINC.(天-原货运)等九家公司一并列入保险单。上述被保险人中,只有AIRSEATRANSPORTINC.、BONDEXCHINACO.,LTD和CHINALOGISTICSCO.,LTD.有自己的提单。天-原货运和AIRSEATRANSPORTINC.曾经被作为共同被告,发生提单责任项下的索赔和涉讼,但天-原货运未将上述事实告知**保险。

2001年2月15日,**保险签发了保险单,天-原货运与其他八家公司为被保险人,险种为公众责任险下的提单责任保险、财务损失(错误和遗漏)保险以及包装责任保险,保险费为47,63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